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,财政部近日发布了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安排。
《通知》指出,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,通过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零售出口业务的,可享受出口货物增值税、消费税免税政策。具体而言,对于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零售出口货物,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更加简便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,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。
该政策的实施,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。通过税收政策支持,一方面可以减轻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负担,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;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外贸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,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。
值得注意的是,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需满足在综合试验区注册、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出口业务、建立完善的出口货物清单等条件。同时,相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出口数据,并按规定保留相关单证备查。
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环境,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力支撑,同时也为综合试验区建设注入新动能,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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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8 18:45:16